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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梯安全评估的通知

渝市监机特〔2021〕3号

各区县局,市特检院,各电梯检验机构,各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内容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82号)对电梯安全评估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安全评估报告,统一安全评估标准,保障安全评估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结论及建议。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应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发布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出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结论可参照《导则》出具。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一般修理等建议,对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明确标注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按结论及建议进行整改情形的处罚条款。对于涉及零部件的整改措施,应配原始照片及详尽文字说明。安全评估报告格式可参照附件1及附件2。

(二)安全评估标准。电梯安全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程序等,应按照《导则》执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程序等可参照《导则》执行,安全评估项目目前应按照附件3执行,待相关标准发布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安全评估项目少于《导则》或附件3的视为无效报告。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安全评估项目,提高安全评估水平,强化安全评估能力。

(三)下次安全评估时间。按安全评估结论及建议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自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时间起,下次安全评估时间公众聚集场所为10年后的当月,其他场所为15年后的当月,检验机构还应在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更新下次安全评估时间。按安全评估结论及建议对电梯进行一般修理或其它情形,下次安全评估时间公众聚集场所为3年后的当月,其他场所为5年后的当月。

(四)安全评估人员。安全评估小组应由2人及以上组成。组长应持有电梯检验师证,或持有中级工程师证且持有电梯作业人员证8年以上。组员应持有电梯检验员证,或持有电梯作业人员证3年以上。

(五)安全评估报告的上传。评估机构应在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报告扫描并上传至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时填报相关基础信息以及安全评估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条例》界定,仅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七)其他情形的安全评估。对于非《条例》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根据其安全运行实际状况开展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要求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若安全评估项目少于《导则》或附件3,则不计入电梯使用年限折算。

二、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对电梯安全评估相关内容的明确和规范,是确保电梯安全评估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各单位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

(二)要严格执行。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在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同时还要加强培训,确保相关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员工,推动相关要求落地见效。在电梯安全评估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相关要求。

(三)要加强监管。各区县局开展电梯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把符合《条例》规定的老旧电梯是否开展安全评估,以及安全评估结论及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作为必查内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安全评估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执行。

附件:1.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必须评估项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电处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报告编号: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

(印制评估机构名称)

声 明

1、本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电梯安全评估。

2、本报告中给出的评估意见仅对被评估电梯的当时状况有效,当评估后电梯及其环境出现变更时,本评估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项目和结论不再适用。

3、在任何情况下,若需引用本报告中的结果或数据都应保持其原本的意义,不得擅自进行增加、修改、伪造或掩盖事实。

4、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电梯安全评估是根据本电梯在评估时的现状,提出的安全风险和改进建议,不能取代日常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本报告提出的评估建议予以重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6、若对本报告评估结论有异议,请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7、本报告无评估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字及评估机构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8、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本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保存。

评估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梯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2:

报告编号: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报告

(印制评估机构名称)

声 明

1、本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

2、本报告中给出的评估意见仅对被评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当时状况有效,当评估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其环境出现变更时,本评估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项目和结论不再适用。

3、在任何情况下,若需引用本报告中的结果或数据都应保持其原本的意义,不得擅自进行增加、修改、伪造或掩盖事实。

4、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的全评估是根据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评估时的现状,提出的安全风险和改进建议,不能取代日常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本报告提出的评估建议予以重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6、若对本报告评估结论有异议,请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7、本报告无评估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的签字及评估机构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无效。

8、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本报告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保存。

评估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必须评估项目